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东莞某甲有限公司;东莞某;东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1民初77725号 原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村黄峰岭工业区升平路F栋一层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492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城院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4209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城市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MJK83704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6597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城院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东莞城市学院、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86.67元,由原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1973.34元,多缴的案件受理费10986.67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