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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兴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2民监2号
监督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兴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9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申诉人四川万兴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502民初4002号民事调解书,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行)监[2018]5105020000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6)川0502民初4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