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45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6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2.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荣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袁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