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3民初114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中专文化,个体户,曲靖市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现住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宗县五龙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375号清之华园701室。
被告:曲靖市师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部。
负责人:**,经理。
地址:师宗县丹凤街道办事处纸厂斜对面。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师宗县人,职工,住师宗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生,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被告:钱少刚,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居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原告***与被告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曲靖市师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