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英诺源科技园3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合,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墨江县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墨江县联珠镇新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郭富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丽,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鑫,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何润国,系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玉,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墨江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3元,减半收取2421.5元,由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枝松
审 判 员 邱继娇
审 判 员 赖金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春灿
书 记 员 张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