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永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延安永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特155号
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村民,现住安塞区。
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20)第0637-2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受伤事实不清,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事发当日2018年10月25日上午,被申请人并不在工地上班,有考勤记录为证。当天由于天气寒冷,夹板上有霜,申请人为了保护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安全,上午放假,下午才开始上的班。按照被申请人所述,2018年10月25日上午10点多发生事故,而被申请人在第二天10月26日仍然照常上班,由此证明被申请人并未受伤。按照被申请人所述2018年10月25日上午发生事故而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7日住院,中间相隔两天不能排除被申请人在这两天内发生了什么事情。况且,申请人所分包的工程,从来没有使用料斗。可见,申请人受伤的事实不清,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8日,延安市宝塔区人社局作出的延区人社伤险认决字(2020)071号工伤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受伤的事实不清,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之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陈述的不是事实,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劳仲字(2020)0637-2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11275.17元。以上共计11275.17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因工负伤,被延安市宝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延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伤残。由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一直未给被申请人办理工伤参保手续,故申请人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被申请人的相关费用。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400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齐进飞
人 民 陪 审 员      白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薛  莉
书  记  员   惠转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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