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兴街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9577491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浙0781执25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1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566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635元、诉讼费1453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1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尊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566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635元、诉讼费1453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2555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