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宏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中交宏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401号 申请保全人:刘海成,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号。 被保全人:中交宏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军××号院**。 被保全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城区旌勇里**v>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刘海成与被保全人中交宏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