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76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5621W。
原告***与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