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92号
(2023)吉0194民初192号之三
原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无为,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584元,减半收取77,792元,由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