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83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