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与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01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漕廊公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与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01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8,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与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人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对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28,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旻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