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才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3民初92号 原告:***,男,1984年1月5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正隆信通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926233780A,住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 被告: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DB66H,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福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5621W,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西州代建项目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800059147533E,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8号。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文***、***诉被告甘肃正隆信通路桥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海西州代建项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昝***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