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

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欣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7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古秋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欣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简松盛。
上诉人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欣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