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

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6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1座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06437T。
法定代表人:古秋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上诉人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