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066号
原告: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1座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0643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2022年11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尚欠的备用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3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30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粤通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