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1民初5945号
原告:恩施吉雪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后山湾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4348298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致奎,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恩施州益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向家街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6730932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诸城市汇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横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59031156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恩施吉雪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益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汇海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定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吉雪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益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恩施吉雪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益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炼
审判员申宝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