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226号
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乡秦棋村关堰1号润茂贵州物联港1期(酒店用品博览中心)2号楼2单元1层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09681472X。
法定代表人:王发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新创路商住楼1幢6F+1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84436A。
法定代表人:袁新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500000元的财产釆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办理了保险金额为25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9003901212293267),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中,已明确载明若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该保险公司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