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乐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民初9509号
原告:黔西南州乐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事处罗火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1807T。
法定代表人:刘润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街23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09681472X。
法定代表人:王发贵,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忠,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第三人:杨若,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第三人:杨军,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原告黔西南州乐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忠、杨若、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2月21日,黔西南州乐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黔西南州乐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西南州乐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黔西南州乐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远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