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11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艳,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乡秦琪村关堰1号润茂贵州物联港一期(酒店用品博览中心)2号楼2单元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林,贵阳市云岩区中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发贵,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献,系被告之女。
原告**与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发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林,被告王发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615637.45元(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和违约金224433.33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含逾期未发对账单违约金108313.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485.09元、超3个月未付款违约金109634.39元),合计840070.78元;2.判令被告**公司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钢管72.051吨、十字19215套,直接4179套,万向4151套,顶托1126套,20公分内接管949支,30公分内接管778支,打包带984根(该项折算成人民币为:546730.94元,分别为:钢管72.051*4940元/吨=355931.94元、扣件27545*6元/套=165270元、顶托1126*14元/支=15764元、20公分内接管949*2.4=2277.6元、30公分内接管778*3.5=2567.4元、打包带984*5=4920元);3.判令被告**公司在材料未归还期间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单价继续计算租赁费和违约金至材料归还完毕或赔偿款到账时止;4.判令被告王发贵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支付和归还租赁材料的责任;5.本案所涉及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和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三方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建筑架料租赁合同(编号:JZJLZLHT20190404#),原告方于2019年4月21日开始供货给被告在新东·温泉小镇B区项目使用。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和违约金共计840070.78元,欠原告钢管72.051吨、十字19215套,直接4179套,万向4151套,顶托1126套,20公分内接管949支,30公分内接管778支,打包带984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公司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钢管72.051吨、扣件27545套(其中:十字19215套、直接4179套、万向4151套)、顶托1126套、20公分内接管651支、30公分内接管1076支、打包带1284根(该项折算成人民币为:548499.14元,分别为:钢管72.051吨×4940元/吨=355931.94元、扣件27545套×6元/套=165270元、顶托1126支×14元/支=15764元、20公分内接管651根×2.4元/根=2277.6元、30公分内接管1076根×3.3元/根=3550.8元、打包带1284个×5元/个=4920元)。”并表示若被告不能返还,请求判决其按合同约定折价赔偿。事实和理由部分补充如下:经核算,原第二项诉请数据与实际不相符,故申请变更。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请存在矛盾,不能既主张归还材料,又主张支付租金;2.原、被告最后一次结算时,租金和材料均不存在欠付和返还;3.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均为重复计算的,计算过高;4.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是与案外人华强公司洽谈的义务,实际出租人也是华强公司。
被告辩称王发贵:1.租赁材料已全部返还,不存在欠付租金的事实;2.原告诉请返还材料,是案外人周玉春和向贤成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9年4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公司(乙方)、王发贵(丙方)共同签订了《建筑架料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建筑材料(钢管、扣件等),丙方作为担保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贤成在甲方处签字捺印,被告**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玉春在乙方处签字捺印,被告王发贵在丙方处签字捺印。合同对租赁单价、维护及赔偿费用,租赁期限、结算方式及经办人权限,租赁费结算、违约责任及支付方式,租赁材料的归还,材料赔偿等事项作了如下约定:
(一)租赁单价、维护及赔偿费用表
名称
单位
租金(元/天)
维护费
赔偿单价
钢管Ф48
2.67
1.00元/支
按照《我的钢铁网》贵阳市当天1.5寸焊管行情网价或赔货
扣件
0.008
0.15元/套
6.0元/套或赔货
顶托
0.02
1.00元/支
14.0元/每支或赔货
甲方出租建筑架料,如钢管、扣件等给乙方在新东·温泉小镇B区使用,乙方办理租赁合同时,共向甲方交纳押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建筑架料退还完毕,租金结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材料押金;甲方所出租建筑架料的数量及质量,乙方现场验收,以乙方在甲方发货清单上签字视为合格,数量、质量、规格等以乙方在甲方出货单上签字视为认可。
(二)租赁期限、结算方式及经办人权限。
1、租赁时间按甲方出库单经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租金,租赁物资资金计算时间如不足叁个月按叁个月计算,满叁个月按实际天数结算。乙方应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所需材料准确数量的计划单,每吨钢管搭配扣件160套,以出库之日起至材料归还完毕之日止。
2、乙方指定受委托人将材料需求计划以书面形式(QQ、微信、短信)提前3天把准确的计划发给甲方以下受委托人:向贤成、方惜慷。甲方以上受委托人权限为:代表甲方发货、收货;代表甲方对账。受委托人的行为代表甲方的行为,视为甲方已认可。如甲方以上指定受委托人不在工作岗位,由甲方现场的其他人员代其办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在接到书面的材料计划单,经双方确认书面回复后甲方积极组织货源,如乙方发来的材料计划甲方无库存,则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授权以下任意受委托人签字生效,乙方受委托人名字、电话、身份证号、权限如下:姓名周玉春、覃义兵、孔伏祥(均注明了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乙方以上受委托人权限为:代表乙方向甲方发送材料计划单;代表乙方提、收、清点验收租赁材料,代表乙方对账:代表乙方签收租赁材料单,受委托人的行为代表乙方的行为,视为乙方认可。如果乙方以上受委托经办人不在,乙方现场任意人员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以上受委托人有变动,乙方必须出具书面通知给甲方后甲方才供货。
(三)租赁费结算、违约责任及支付方式
l、甲方租赁材料给乙方使用,按月支付款项,即每月的10日前支付上月租赁费,如乙方未按月支付租赁费,每逾期一个月支付租金,甲方将收取乙方租赁费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每月核对一次账目(最迟次月5号之前),乙方将对账相关资料通过邮件、QQ或者微信、信函等方式发给甲方,如果甲方收到乙方对账单据,并经乙方提醒后3天之内没有提出异议;将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对账数据为正确的数据。如乙方逾期未发送对账资料,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受委托人根据自己的单据或者账目记录,将甲方的对账相关资料通过邮件、QQ或者微信、信函等书面方式发给乙方,如果乙方收到甲方对账单据,并经甲方提醒后3天之内没有提出异议,将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对账数据为正确的数据。如甲方逾期未发送对账资料,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果甲方到乙方对账,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对账工作,当天之内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在对账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完善相关对账手续。
5、如果乙方到甲方对账,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的对账工作,当天之内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在对账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完善相关对账手续。
6、对账中如乙方对结算租金、费用、材料等相关的数据有异议,乙方须在对账确认函上写出认可的数据并签字盖章回传,在三天之内派人与甲方核对不符原因。
7、对账中如甲方对结算租金、费用、材料等相关的数据有异议,甲方须在对账确认函上写出认可的数据,在三天之内派人与乙方核对不符原因。
8、每月10为最后付款期限,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租赁费用,甲方将向乙方收取所欠租金总额每月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收回乙方所租用材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每次付款时,按先支付违约金剩余金额再冲抵租赁费的顺序进行减账,如乙方支付承兑汇票,乙方将承担承兑汇票贴现利息。
9、丙方作为本合同的担保人,丙方为乙方担保,保证乙方能按合同项下的所有约定来履行合同,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和归还义务,乙方欠甲方的所有款项和租赁材料视为丙方欠甲方的的款项和租赁材料,由丙方为乙方保证支付和归还租赁材料,承担连带支付和归还租赁材料责任。
(四)租赁材料的归还
乙方应按租赁物资的用途使用爱护和保管负责,归还时应按租用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完好无损归还,(按甲方收货凭证为依据)。
(五)材料赔偿
按照赔偿当天“我的钢铁网”贵阳市场1.5寸焊管行情网价格赔偿(按理论重量计算),扣件按6元/个。所差材料在未付清赔偿金之前,所欠的材料租金正常计算,直至所欠材料赔偿款付清为止。包装带甲方需回收,乙方回货时应一并归还,如未归还,乙方按5元/根向甲方支付赔偿费。
(六)租赁财产归属权
租赁材料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享有使用权,如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同时收取租用材料总价值(以全部租赁物资发料单为计算依据)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支付材料租金,超过三个月时间的......
二、合同的履行和结算情况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押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材料。关于材料的发或还,双方制作了相应凭证,并在凭证上备注了租赁物名称、数量、单价及堆码费、校直费等有关费用,备注显示20公分和30公分接头管租金均为0.02元/天/个,各方委托人员分别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架料租赁单周转材料(发/还)料凭证、**建筑材料租赁(回)料凭证,材料发还情况统计如下表所示:
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租赁材料明细
周玉春经手
扣件
日期
单号
钢管(吨)
十字(套)
活动(套)
直接(套)
顶托
20公分接头管
30公分接头管
打包带(个)
上车费(元)
2019-4-21
0003552#
35.904
58
2019-4-21
0003533
29.03
4500
300
600
60
2019-4-23
0003555
15.36
900
800
24
277
2019-4-29
0003570
30.946
5010
800
38
573
2019-4-30
0003572
510
800
500
88
2019-5-5
0003573
23.078
500
40
365
2019-5-8
0003575
31.104
4500
450
1500
40
616
2019-5-14
0003353
23.277
6000
510
510
1000
556
2019-5-15
0003354
21.696
2100
400
52
395
2019-5-17
0003358
34.034
4500
600
14
606
2019-5-18
0003360
19.929
400
500
50
348
2019-5-18
0003363
200
500
34
2019-5-23
0003369
33.6
4500
34
588
2019-5-30
0001579
26.88
300
600
1100
810
533
2019-6-3
0001581
12.096
5610
720
510
1100
30
392
2019-6-6
0001587
31.231
4020
40
544
2019-6-9
0001589
60
510
11
2019-6-17
0001596
27.287
4500
300
500
36
509
2019-6-20
0001599
23.232
5010
700
28
495
2019-6-21
0001551
19.392
4500
300
210
20
385
2019-6-24
0001554
19.584
2100
420
300
1000
800
26
452
2019-7-3
0001564
2100
500
58
2019-7-8
0001567
25.344
1500
210
60
150
1000
28
425
2019-7-16
0001569
31.137
200
44
475
2019-7-18
0001570
2100
300
90
47
2019-7-23
0001571
26.911
4500
600
600
1150
40
554
2019-7-27
0001575
4020
300
300
87
2019-7-30
0003729
19.584
600
600
1200
361
2019-7-31
0003730
2.304
7500
900
1080
212
2019-8-15
0003678
47.424
3000
74
768
2019-8-18
0003682
25.536
4000
420
510
36
475
2019-8-22
0003688
13.824
7500
240
1000
18
427
2019-8-31
0003695
35.328
56
530
2019-8-31
0003696
14.208
6300
870
1020
800
20
397
2019-9-2
0003698
3000
225
2019-9-3
0000876
19.615
4540
900
28
396
2019-9-4
0000879
32.832
66
492
2019-9-5
0000880
20.352
7580
600
500
40
477
2019-9-7
0000883
23.539
5100
300
600
62
466
2019-9-11
0000885
24.576
1020
42
388
2019-9-20
0000896
31.104
3000
510
1500
48
561
2019-9-21
0000897
29.245
3000
38
495
2019-9-22
0000900
5.76
6000
210
1500
800
10
345
2019-10-16
0000962
8.064
400
500
14
155
周玉春租赁材料总数:
894.347
130510
8940
12890
13150
5250
8210
1254
16583
表一
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租赁材料明细
孔伏祥、王祥威经手
扣件
日期
单号
钢管(吨)
十字(套)
活动(套)
直接(套)
顶托
20公分接头管
30公分接头管
打包带(个)
上车费(元)
2020-2-24
0003779
3.686
350
50
63
表二
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退回**租赁材料明细
周玉春经手
扣件
日期
单号
钢管(吨)
十字(套)
活动(套)
直接(套)
顶托
20公分接头管
30公分接头管
打包带(个)
堆码费、校直费、扣件清洗费、顶托清洗费及顶托无帽(元)
2019-7-29
0000512
12.223
16
936
1050
1229
2019-10-9
0000936
25.247
2257
217
80
159
1001.55
2019-10-10
0000940
51.374
4144
243
487
396
242
78
2031.1
2019-10-15
0000944
20.987
3918
230
460
805
49
592
2078.2
2019-10-22
0000949
28.117
2341
290
187
53
1129
2019-10-25
0000976
29.853
932
144
26
105
759.8
2019-10-26
0000978
27.227
1726
423
100
245
1216.9
2019-10-31
0000983
23.28
2669
508
110
156
1345.35
2019-11-6
0000996
23.273
3030
357
179
981
109
510
2048.9
2019-11-11
0001252
24.097
4058
375
168
165
1461.7
2019-11-13
0001254
22.618
4352
512
256
728
274
358
2050
2019-11-16
0001257
24.127
4345
256
511
438
278
114
1799.8
2019-11-19
0001262
28.55
2052
121
241
296
258
126
1208.1
2019-11-23
0001268
28.336
3052
339
400
123
164
1457.65
2019-11-26
0000826
23.755
3769
231
463
505
326
221
1682.45
2019-11-28
0000827
20.991
4444
262
523
757
278
364
2046.35
2019-12-5
0000835
21.232
7870
463
926
1129
331
242
3205.85
2019-12-14
0000841
28.384
3877
701
255
521
1988.55
2020-1-9
0001283
24.252
39
21
404
2020-1-10
0001284
14.038
5923
349
697
576
335
221
2036.35
周玉春退回材料总数:
501.961
64775
3024
5082
10605
3568
5465
0
32180.75
表三
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退回**租赁材料明细
王祥威经手
扣件
日期
单号
钢管(吨)
十字(套)
活动(套)
直接(套)
顶托
20公分接头管
30公分接头管
打包带(个)
堆码费、校直费、扣件清洗费、顶托清洗费及顶托无帽(元)
2020-8-1
0001210
18.32
1178
27
14
20
503.7
2020-8-4
0001214
18.699
2360
19
749
2020-8-7
0001222
15.123
73
8
259.95
2020-8-10
0003031
22.929
1214
240
17
66
850.1
2020-8-11
0003033
1.862
3991
267
96
240
1000.7
2020-12-1
00077
14.738
3229
190
380
6
2
11
868.9
2020-12-1
00078
29.955
627
2020-12-4
00082
31.009
39
45
62
126
597.7
2020-12-4
00083
25.287
6914
54
89
123
1761.1
2020-12-7
00089
27.845
5698
335
670
28
147
192
1691.5
2020-12-7
00090
28.292
514
2020-12-9
00095
29.267
7088
417
834
32
108
158
1990.9
2020-12-9
00096
27.038
2934
173
345
82
65
162
1222.8
2020-12-16
00108
33.657
12152
700
1400
619
431
563
3790.8
王祥威退回材料总数:
324.021
46870
1815
3629
1419
1031
1669
0
16428.15
表四
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材料明细总表
钢管(吨)
十字(套)
活动(套)
直接(套)
顶托
20公分接头管
30公分接头管
打包带(个)
出租材料合计
898.033
130860
8990
12890
13150
5250
8210
1254
返还材料合计
825.982
111645
4839
8711
12024
4599
7134
0
尚欠材料合计
72.051
19215
4151
4179
1126
671
1076
1254
表五
二被告仅认可表二、表四数据,且主张表四载明的材料是二被告自有材料。对于周玉春经手的架料租赁单周转材料(发/还)料凭证,一律不予认可。
自2019年4月起,原告与周玉春按月对租金进行结算,并签署《**租赁欠款确认函》,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日为2020年1月9日。从2019年8月起至2021年2月止,原告方每月月初均通过微信将上月对账函发送给王祥献,直到2021年1月22日,王祥献才表示数据不对,需要双方当面核对,在此之前,王祥献均未对原告方发送的确认函提出异议。从2020年5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原告方每月月初均通过微信将上月对账函发送给被告王发贵处,被告王发贵在最后才提出不认可,需要双方对账。根据原告提供的《**租赁欠款确认函》,载明双方结算的欠付租金包含上车费、堆码费、校直费、扣件清洗费等费用。
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4日、8月10日、9月12日、10月17日、2020年1月20日、8月10日、10月10日支付原告租金40000元、80000元、7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合计支付租金690000元。
三、其他
二被告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区分局东风派出所对周玉春的询问笔录和被告**公司向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周玉春的诉状和诉讼费收费通知。证据显示,周玉春在2020年12月31日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时陈述,其在王祥献处承包了贵阳市新东温泉小镇B区外脚手架搭建工程,应租赁方要求,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向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租赁了钢管等建筑材料,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总租赁钢管和附属零件约900吨,其已经归还了约500吨,剩余租赁物由二被告拆卸后归还。王祥献告诉周玉春,经统计约差钢管50吨、扣件30000个,周玉春认为不是自己拆卸和归还的,不应承担该损耗。后因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被告**公司于2021年5月向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周玉春,诉请为:1、判令周玉春返还**公司钢管72.051吨、十字19215套,直接4179套,万向4151套,顶托1126套,20公分内接管949支,30公分内接管778支,打包带984根(该项折算成人民币为:546730.94元,分别为:钢管72.051*4940元/吨=355931.94元、扣件27545*6元/套=165270元、顶托1126*14元/支=15764元、20公分内接管949*2.4=2277.6元、30公分内接管778*3.5=2567.4元、打包带984*5=4920元),如不能返还照价赔偿;2、判令周玉春赔偿**公司租赁费及钢管、扣件、顶托损失840070.78元。同时,被告还申请追加向贤成、周玉春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向贤成系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原告认可向贤成在履行案涉合同中所经手的业务,而周玉春系被告案涉合同中确认的委托人,周玉春的签字对其发生效力,故本院据此进行认定。若被告认为周玉春有侵害其合同权益的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且被告也向周玉春提起了诉讼,故本院对其追加申请未予准许。
另查明,1、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显示,原告购进20公分接头管价格为2.4元/支,30公分接头管价格为3.3元/支;2、根据原告提供的贵阳焊管市场行情表单显示,我的钢铁网2021年1月28日1.5寸焊管每吨价格分别为4950元(陕西友发)、4930元(衡水华岐)、4940元(河北天创),均价为4940元/吨;3、二被告主张案涉租赁物已返还完毕,且未占有原告诉请返还的租赁物,亦不清楚其下落。
诉讼前,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黔0111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公司、王发贵名下价值1345177.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产生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691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建筑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应收账款确认函》、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架料租赁单周转材料(发)料凭证、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架料租赁单周转材料(还)料凭证、**建筑材料租赁(回)料凭证、微信聊天记录、28日贵阳焊管市场行情表单、送货单、资金领取记录表、收据、民事起诉状、询问笔录、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云岩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等与本案有关联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二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架料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公司提供钢管、扣件等材料,被告**公司逾期未支付租金和未归还剩余租赁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二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涉租赁物的发还均有相应凭证对应,本院查明数据与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统计数据一致。经核算,截至2021年2月22日,被告**公司欠付原告租金615637.45元,扣减原告已支付的50000元保证金,故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565637.45。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了三种违约金,即逾期未发对账单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超三个月未付款违约金,且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且三项违约金合计标准即便在原告诉请主动调整的情况下仍明显过高,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具体如下:被告**公司按欠付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为565637.45元×10%=56563.75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公司返还尚欠租赁物或折价赔偿,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二被告已明确表明未占有原告诉请返还的租赁物,亦不清楚其下落,为兼顾判决的执行,本院认定应由**公司折价赔偿为宜。关于折价金额。因钢管市场价随行情变化而发生幅动,不受当事人意志约束,且被告**公司实际履行义务之日不明确,故原告主张钢管按照2021年1月28日我的钢铁网价格4940元/吨计算,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钢管按4940元/吨计算,为72.051吨×4940吨/元=335931.94元;扣件按6元/套计算,为27545套×6元/套=165270元;顶托按14元/支计算,为1126支×14元/支=15764元;20公分接头管按原告购买价2.4元/支计算,为651支×2.4元/支=1562.4元;30公分接头管按原告购买价3.3元/支计算,为1076支×3.3元/支=3550.8元;打包带按合同约定标准5元/个计算,为1254个×5元/个=6270元,合计528349.14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的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因本院已认定**公司对尚欠租赁物折价赔偿,且客观上**公司不再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若再要求**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将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又因**公司对租赁物的遗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认定**公司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折价赔偿款528349.14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折价赔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折价赔偿款清偿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王发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系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1月22日的租金565637.45元及违约金56563.75元;
二、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租赁物折价款528349.14元,并自2021年1月23日起以欠付折价赔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折价赔偿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王发贵对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王发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269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297元,由被告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王发贵共同负担11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雄羽
书 记 员  韦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