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48号
申请人:**,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沙街23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贵。
被申请人:王发贵,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王发贵名下价值1345177.2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王发贵名下价值1345177.2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