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314号
申请人:**,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立。
被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沙街**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1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人民币1345177.24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