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4130号
原告:汉中日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台区石马医院向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63750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新峰路21号728创意办公社区F1栋3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8XXXX。
法定代表人:莫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汉中日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04月0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汉中日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中日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81.52元,减半收取计890.7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81.52元,本院退还其890.7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