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1187号之三
原告: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南台乡桥头村委会南岸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7PTCF31。
法定代表人:江根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倩、孙祺(实习),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二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6729964883W。
法定代表人:王满,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系该医院设备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芮,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480元,本院退付原告17240元)。
审判员  张高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