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1187号之四
申请人: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南台乡桥头村委会南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7PTCF31。
法定代表人:江根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倩、孙祺(实习),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6729964883W。
法定代表人:王满,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系该医院设备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芮,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陕0117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的345979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的3459796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459796元的冻结。
二、解除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价值相当于3459796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高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