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1187号
申请人: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南台乡桥头村委会南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7PTCF31。
法定代表人:江根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倩、闫妮(实习),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6729964883W。
法定代表人:王满,系该院院长。
申请人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泽协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459796元。
二、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医院价值相当于3459796元的其他财产。
采取以上冻结、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应在申请人保全的3459796元的范围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高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