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长江路3-10号1-1浅水湾1号锦龙居10幢1-1。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西街。
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经查询公安机关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华
审判员 窦远光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