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273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新里二区广顺现代城二期6幢4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才与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才于2020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