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才与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273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新里二区广顺现代城二期6幢4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才与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才于2020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