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274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新里二区广顺现代城二期6幢4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