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86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7号宝硕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909901380。
法定代表人:贾士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曹雪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