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87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7号宝硕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909901380。

法定代表人:贾士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曹雪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