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2810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909901380。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原告**诉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海华
人民陪审员 赵玉森
人民陪审员 陶国文
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