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思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立民保字第00062号
申请人:武汉思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武汉思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412271637)名下的中国银行尾数1882账户上的存款90000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思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六个月。
冻结担保人***名下的中国银行尾数1882账户上的存款9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