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思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14号
原告武汉思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楚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思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云科技公司)与被告武汉盖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思云科技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云科技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思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0元、诉前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思云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