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终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静芯园N座。
法定代表人:徐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震岩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董声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昌裕
书记员顾丹丹
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