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885号
原告: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梧桐街8号。
法定代表人:唐士超。
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鸡村路甲25号。
法定代表人:徐石。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景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