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然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0722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常州然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10722号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C幢1025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壮,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然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9-1号常州科技街A座96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常州然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然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优嘉利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