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469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心羽
打印:相丽华校对:吕颖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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