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景县昭齐矿山设备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县昭齐矿山设备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景县。经营者:高月英,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原审第三人: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石隆广场*座*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经理。
上诉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县昭齐矿山设备经销处、原审第三人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是债权债务纠纷。应当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2014年8月14日、2015年1月8日签订购销合同三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管辖内容,但约定管辖内容不明确,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于2019年6月25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的起诉依据的是原买卖合同,应当依据原买卖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俊凯
审 判 员 朱跃林
审 判 员 高宗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朋雨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