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知民初2号之一
原告:承德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水泉沟王富强农宅-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百隆广场A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原告承德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承德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承德法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树国
审判员 袁宝山
审判员 王晓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