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986号
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19号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巧飞、钟茗飞,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百隆广场A区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