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景县昭齐矿山设备经销处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民初2772号
原告:景县昭齐矿山设备经销处。
住址:景县景州镇三里庄亚夫路东侧。
信用代码92121127MA0DDAM9Q。
经营者:高月英,女,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66号。
信用代码9122061125610718X。
法定代表人:刘显林,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石隆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系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景县昭齐矿山设备经销处诉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 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