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233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娜,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静,女,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蓓   欣
                     二 〇 二一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王   崇   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桐铭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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