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新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德源工贸有限公司、公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029号
原告:西安新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号西格玛大厦*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铜川市德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总工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籍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原告西安新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昆科技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德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工贸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昆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源工贸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昆科技公司诉称:2012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一在原告处购买摄像机、硬盘、解码器等器材,货款金额1112350元。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一于2012年9月22日接收了全部货物,被告应于同年12月2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0月18日,原告又代被告一向陕西双虎商贸有限公司采买企业级硬盘一台,合同金额23200元。2013年4月18日,原告代被告一向陕西天风信业科技有限公司采买货物,合同金额148272元。上述三份合同金额总计1283822元,收货人均为德源工贸公司,签收人均为***。2013年春节前,被告一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同年4月,九盈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一支付货款703270元(包含原告代被告采买的陕西天风信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8272元,至此,被告仍欠货款480552元。2013年1月30日,被告***作出逾期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2月28日前支付部分所欠货款530000元,同年3月31日前付清所有欠款。但两被告均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德源工贸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80552元;2、被告德源工贸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62950元;3、被告***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德源工贸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原告(供方)与被告一(需方)签订编号为2012XK-0917012《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高清防水枪形摄像机、高清半球摄像机等货物,合同价款1112350元。需方于2012年11月20日付合同总金额50%(556175元),剩余货款556175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同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验收合格。此后,原告代被告购买产品并与卖方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分别为:2012年10月18日,原告(需方)与陕西双虎商贸有限公司(供方)签订编号为2012XK-1017002《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企业级硬盘,合同价款23200元,收货人为***,同日,原告向供方支付货款23200元。2013年4月18日,原告(甲方、买方)与陕西天风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卖方)签订编号为XKDG20130418《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为高清防水筒形摄像机、高清半球摄像机等产品,合同价款148272元,收货公司为铜川德源工贸公司,收货人为***,同年4月26日,原告向卖方支付货款148272元。2013年4月19日,原告(乙方、卖方)与久盈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久盈世纪)签订编号为JY-FXBFB1303001F号《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为高清防水筒形摄像机等产品,合同价款703270元,收货公司为铜川德源工贸公司,收货人为***。原告确认,因久盈世纪愿意代被告支付货款703270元,但为久盈世纪公司财务做账用,原告与久盈世纪签订上述合同,该合同不真实且从未履行,原告确认其与久盈世纪并无买卖合同关系。
2013年1月30日,被告***以欠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逾期付款承诺书》,承诺其在2013年2月28日前支付欠原告部分货款530000元;2013年3月31日前无条件付清所有欠款。货款未完全付完之前,所供货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直至如期支付完货款为止;如未按期支付完货款,原告保留收回所供货物的权利。本在2012年12月20日前应支付完货款,因我方原因造成货款未能及时支付,也因此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我方承诺同最后一笔欠款一起支付。原告不承担一切连带责任。我方欠原告发票一张金额为23200元,开票方为陕西双虎商贸有限公司,开票内容为硬盘,开票时间为3月31日前(新昆公司代我方支付货款)。
2013年4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德源工贸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2012年9月17日所签编号为2012XK-0917012《设备购销合同》中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1、因乙方资金不足,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乙方将所欠部分货款由第三人久盈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久盈世纪,2013年4月9日签署合同编号:JY-FXBFB1303001F)代为支付,支付金额:703270元。甲方将收到久盈世纪货款703270元中148272元款项代乙方垫付货款(合同编号:XKDG20130418)金额为含税金额。此次乙方实付西安新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4998元(此金额包含所有材料费、安装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及其它类似税项、关税、费用和服务)。2、因第三方久盈世纪开票所需:甲、乙双方就购销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的各项按第三方的要求开具(双方只按金额核对,无需核对名称、数量、同等金额所包含的所有税额都转嫁到第三方久盈世纪)。被告***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同年4月22日、4月23日,久盈世纪向原告支付703270元。
原告确认2013年春节前,被告一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产品采购合同》,《设备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逾期付款承诺书》,银行电子汇划款回单,银行进账单、发票、产品验收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德源工贸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长期拖欠剩余货款显属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补充协议及逾期还款承诺中确认原告代被告两次支付货款171472元(148272元、23200元)的事实,扣减被告已支付货款100000元及第三方代付货款703270元,被告下欠原告480552元未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80552元的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950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逾期还款承诺中表示愿意支付剩余货款,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义务的处分,于法不悖,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川市德源工贸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新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0552元及逾期利息62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铜川市德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2元,由两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洁
人民陪审员*君
人民陪审员*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小蔚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