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应与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5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列,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03810343。
法定代表人:柯传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礼辉、曾燕婷,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中心(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466号之一传媒大厦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5MB2D19348T。
法定代表人:邓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火日,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2号奥园中环广场A座2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5440092XH。
法定代表人:黄锦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爱华,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二建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中心(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南沙区建设中心),第三人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伟列、张敏,被告广东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凌礼辉、曾燕婷,被告南沙区建设中心委托代理人何火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锦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没有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广东二建公司向**支付工程余款2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95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南沙区建设中心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广东二建公司的责任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广东二建公司、南沙区建设中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广东二建公司是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幼儿园项目的总承包方,其从南沙区建设中心承包了上述工程。2018年10月,广东二建公司将其中的室外园建、水管道、墙体及所有室外工程(以下统称涉案工程)转包给**施工。**在当月已进场施工。之后,广东二建公司要求**停工并于2020年1月20日与**进行了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2781531.8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仍有295049元未付。**多次催讨工程余款,但广东二建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特起诉要求其承担付款义务。南沙区建设中心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广东二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东二建公司辩称:广东二建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权直接要求广东二建公司向其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余款及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广东二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南沙区建设中心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一、**与南沙区建设中心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二、**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实际进行了施工。三、南沙区建设中心已经按照与广东二建公司之间的合同足额向广东二建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进度款,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被告锦源公司没有到庭答辩,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锦源公司辩称:一、**要求广东二建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涉案工程余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的工程是由锦源公司发包给**,双方签订了《室外项目承包合同》。广东二建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意隐瞒其与锦源公司的合同关系而直接起诉广东二建公司和业主单位,其目的是想要通过广东二建公司及业主单位给予锦源公司压力,借此逼迫锦源公司向其支付余下工程款。二、涉案工程余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无权要求支付涉案工程余款。**与锦源公司签订的《室外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款,每月应支付的工程款为当月经审批后己完工并合格工程量的80%。待**承包的涉案工程通过建设方的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工结算,工程款付至结算总额的95%,另预留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锦源公司与**在2020年春节前对**己经完成工作量进行了结算,按合同约定,锦源公司只需支付**己完成工程量80%的进度款。由于**拖欠其班组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到劳监部门投诉并追讨工人工资,锦源公司考虑到工人过年的实际情况,在劳监部门的调解下向**支付工程款至己完成工程量的85%。实际上,**所承包的涉案项目至今尚未完工,且己完成的工程也至今未经业主验收。2020年6月,**擅自带其班组工人离开了涉案工地,并拒绝继续履行上述《室外项目承包合同》。**在本案中主张的2781531.8元工程款仅是对其完成工程量进行的初步核算,并不是**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后的最终结算价。由于工程款余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故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因此**无权主张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发包人)与广东二建公司(承包人)签订穗南基建合[2017]362号《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一》。合同约定由广东二建公司承包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施工工程,合同含税价为143073939.81元(其中税金为14178498.52元)。同日,南沙区建设中心(原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发包人)与广东二建公司(承包人)另签订了穗南基建合[2017]363号《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合同约定由广东二建公司承包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幼儿园项目施工工程,合同价含税价为41718632.38元(其中税金为4134278.88元)。上述两份合同还约定,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合同款支付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017年8月30日,广东二建公司(承包人)与锦源公司(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广东二建公司承包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另约定锦源公司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工包料,承包上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2486544.04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346351.28元。同日,广东二建公司(承包人)与锦源公司(分包人)另行签署了一份分包合同,约定由广东二建公司分包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幼儿园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亦约定锦源公司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工包料,承包上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签约合同价为4509784.0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25092.22元。
随后,**作为乙方签署了一份《室外项目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承包涉案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合同另约定:(景亭、地梁、围墙柱)混凝土浇筑100元一立方;批荡每平方23元;贴砖每平方50元;透水砖每平方30元;地面贴石材每平方52元;稳定层人工配合机械每平方10元;花池砌砖每平方45元;沉沙、检测井、污水井砌砖内批每个300元;排污管安装每米20元;地面找平混凝土浇筑及压光每平方15元;景亭屋面瓦每平方100元;人行道石每米40元。进场施工后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按完成进度支付进度款,首月乙方可以申请借支,具体数额由甲方视乙方现场人力物力投入而定。按月支付的工程款以当月经审批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待乙方承包的工程通过建设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工结算,工程款付至结算总额的95%(扣除已付进度款部分);预留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每月25号前将当月完成工程量送交栋号长计算,28号前将计算书及会签完成的“班组进度申报表”交商务部审核。商务部审核无误后,按照“班组进度申报表”的内容,开具“班组月度进度报表”,必须经乙方栋号长、商务经理、生产经理、后勤、质安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项目经理审批。班组代表人以公司审批的进度款额(项目部审核为初次审核,公司审核为最终审核,工程付款以公司审核为准),为依据及时足额编制工资表由公司财务统一发放。工人工资的支付均由乙方工人凭身份证在甲方项目部监督下领取(银行卡转账的复印件需须提交甲方向本项目备案),不得代领,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25日左右,过程中如接到工人投诉或查出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均由乙方和班组代表人承担责任并负责协调,若班组代表人未能有效协调,则甲方有权将乙方后期每月进度款和工程完工后结算的工程款直接发放给工人及弥补由此造成的甲方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如有余款再支付给乙方。结算依据为施工图、变更签证、工期签证,双方协商的计算规则及协议单价(见附件三)进行计算,经双方核实无误签字生效。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由乙方提供现场考勤而定的工人姓名、身份证及相关资料报至甲方劳资员,甲方协助对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甲方的监督下或者委托甲方将工人工资直接发放至工人银行卡中,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从每月进度中扣除,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25日左右。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室外项目承包合同》载明的甲方为“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幼儿园项目施工总承包”,但合同甲方落款处加盖的公章为锦源公司的公章。
**在2020年9月14日的庭审中陈述其从锦源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并确认其与锦源公司签署过上述《室外项目承包合同》。**随后又在向本院提交的《关于庭审问题的答复》中陈述其签署《室外项目承包合同》时,甲方落款处并无盖章,合同原件一直未交付给**,**从未与锦源公司有过任何关系。**另在2020年11月19日的庭审中陈述其从广东二建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在本案庭审中,明确不向锦源公司主张权利。
**自述其在2018年10月进场施工,于2020年1月退场,其未完成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2020年1月20日,因**班组的工人追讨工资,案外人邱礼勤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向**出具了四张合计金额为2781531.8元的《外国语项目**班组初结算单》。《外国语项目**班组初结算单(一)》载明“室内部分工作量”中的“小学及幼儿园天沟批墙、斜屋面批墙、找平层、浇细石砼隔热保护层、幼儿园教室塑胶地板找平层、小学报告厅地面找平层、厕所斗人工回填土夯实、平整及交浇地面砼”项目合计工程款为287337.80元。《外国语项目**班组初结算单(二)》载明“室外部分工作量”中的“安装波纹管、砌圆沟井、安装污水、雨水圆井盖、砌筑污臂(包安井盖)、化粪池、隔油池安装”项目合计工程款为359220元。《外国语项目**班组初结算单(三)》载明“铺广场石板、铺室外透水砖、植草砖、浇地面砼垫层及石粉砂稳定层、安装测石、平石、浇小型砼、砌筑花池、台阶及砖垟”项目合计工程款为1895605元。《外国语项目**班组初结算单(四)》载明“批墙、贴马赛克、瓷片等、贴花地压顶石板、安装明沟、盖板”项目合计工程款为203369元。上述四张《外国语项目**班组初结算单》上有邱礼勤的签名,并加盖有“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部技术资料专用”章。**陈述邱礼勤自称是广东二建公司的代表,**一直与邱礼勤对接涉案工程的承接和施工事宜,相关工程款亦由邱礼勤通过其私人账户支付。广东二建公司陈述:邱礼勤并非其员工,而是另一个承包单位广东南怡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因锦源公司系在南怡公司的介绍下向广东二建公司承包工程,故锦源公司委托邱礼勤负责跟进、监督锦源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进度。邱礼勤因工作性质持有“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因**班组工人追讨工资,邱礼勤方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下加盖上述印章。邱礼勤的上述行为系代表锦源公司所为。
另查明,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已于2019年4月23日成建制划入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2019年9月17日,南沙区建设中心于发布公告,将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的职责划入南沙区建设中心,该局对外所签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及对外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依法均由南沙区建设中心享有和承担,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继续由南沙区建设中心履行。广东二建公司确认南沙区建设中心已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就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已支付工程款125906000元,就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幼儿园项目已支付工程款35412000元。广东二建公司与南沙区建设中心均确认上述工程尚未办理验收,也未办理最终结算,工程余款数额尚未确认。
**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粤0115民初4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广东二建公司名下价值300294元的财产。**为此支付保全费2021.47元。
本院认为:**系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其签署的《室外项目承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关于《室外项目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如何确定的问题。《室外项目承包合同》在形式上由锦源公司盖章确认,锦源公司亦确认自己与**签署了该合同,并向**发包了涉案工程,故本院认为锦源公司系《室外项目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在2020年9月14日的庭审中确认与锦源公司签署合同,并从锦源公司处承接涉案工程的事实,之后在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翻其陈述的内容。根据禁止反言原则,本院对**在后的陈述不予确认。虽然**提交的四张《外国语项目**班组初结算单》上有邱礼勤的签名和“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部技术资料专用”印章,但上述印章由邱礼勤加盖,**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邱礼勤系广东二建公司的员工或代表广东二建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另外,该枚印章载明为技术资料专用章,没有证据显示该印章可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工程结算。现**主张系广东二建公司向其发包了涉案工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南沙区建设中心作为涉案工程所在项目的发包人已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涉案工程所在项目尚未结算,剩余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故不应据此认定南沙区建设中心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另外,**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向与其形成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即锦源公司追索工程款。现**坚持不向锦源公司主张权利,却直接要求广东二建公司和南沙区建设中心承担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锦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02元,保全费2021.47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谢雨虹
书记员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