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577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麒麟二街1号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5440092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038103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中心(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466号之一传媒大厦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5MB2D1934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中心(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郑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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