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极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极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潍坊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5610号 原告:杭州极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极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被告潍坊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系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协议约定管辖。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系甲方即本被告所在地法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极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潍坊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之间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载明:供货内容为镜面水景雕塑并负责安装,交货地点为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广电大厦对面,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的主要内容是镜面水景雕塑制作安装,合同属定作合同,本案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应为定作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合同中约定案件由甲方即被告潍坊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潍坊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