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91号
原告: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泰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兰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霞,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波,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三峨街99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
原告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30元,由原告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