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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少民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200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理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72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