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融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融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3258号
原告:贵州融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小区9栋2单元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GW5ME5U。
法定代表人:冯焕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勋武,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B幢2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3347833R。
法定代表人:彭杨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刚。
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鼎盛家园东A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鼎盛家园小区A区。
业主委员会主任:杨仕美。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融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鼎盛家园东A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融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鼎盛家园东A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融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竟宁